为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二、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什么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产生固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合法的措施防止污染,例如建立专用仓库,台账清晰,分类明确,定期处置。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哪些规定呢?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四、固体废弃物三防指的是哪三防?
为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扩展资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