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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4/11/22 17:49:08 点击:

  核心提示:一、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途径有哪些?1、如将固体废弃物简易堆置、排入水体、随意排放、随意装卸、随意转移、偷排偷运等不当处理,破坏景观,其所含的非生物性污染物和生物性污染物进入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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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途径有哪些?

1、如将固体废弃物简易堆置、排入水体、随意排放、随意装卸、随意转移、偷排偷运等不当处理,破坏景观,其所含的非生物性污染物和生物性污染物进入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系统,对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系统造成一次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2、将有害废弃物直接排入江河湖泽或通过管网排入水体,或粉尘、容器盛装的危险废气等大气有害物排入大气,不仅导致水体或大气污染,而且还导致污染范围的扩大,后果相当严重。

3、长时间不当储存与堆置过程中,废弃物堆体滋生霉菌和寄生虫等病原体,加速老鼠、蛇和蚊虫等生物体的繁殖与生长,带来疾病和疾病传播危险。

二、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三、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四、加强噪声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五、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六、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〇四号主席令,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老《噪声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20多年来,仅在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即对第14条关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条款作出修正。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什么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产生固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合法的措施防止污染,例如建立专用仓库,台账清晰,分类明确,定期处置。

四、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1目标

  适度处理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促进废弃物的减少和再生利用,规定有关管理方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废弃物的产生到处理完毕的管理。

  3定义

  3.1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废物,包括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危险特性废物。

  3.3可回收废物

  可再资源化的非危险废物。

  3.4不可回收废物

  无法实现的回收手段和无法资源化的非危险废弃物。

  4运用方法

  4.1操作系统

  4.1.1管理体制

  1)废弃物处理业务的管理责任部门是管理部。

  2)危险废物由管理部指定负责人管理。

  3)各部门负责人为总部废物管理负责人。

  4.2废弃物削减

  4.2.2.1管理部门选定政府批准的废弃物回收商,与此签订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委托处理废弃物,促进废弃物回收利用。

  4.2.2.2各部门经理选择下列适用措施促进废弃物排放量减少。

  1)在将废弃物交给回收商处理之前,优先考虑公司内部的回收利用。

  -旧文件夹回收

  -打印机碳粉盒的再利用(感光硒鼓还可以利用的时候请专业人士添加碳粉)

  -木托盘再利用

  -其他措施

  2)部门包括包装方式的改进(旋转箱的使用、包装材料的最小化等)

  3)现场供应商交付物品的包装材料、木栈板、不必要的箱子由供应商带回再利用

  4)私人物品禁止在公司内废弃

  4.3废物分类、保管

  4.3.3.1管理部在公司内设置所需数量的临时废弃物回收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分别设置危险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和不可回收废弃物;委托人处理前集中存放场所(最终存放场所),指定管理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定管理人员。

  4.3.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废物、可回收废物和不可回收废物进行分类整理后,放入管理部指定的临时存放场所的分类回收箱或直接送至最终存放场所。

  4.3.3.3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将临时存放地的废物转移到最终存放地。

  4.3.3.4保管位置和保管设施管理

  1)临时存放位置应标明回收废物种类、管理责任人名称、回收时间等,并妥善管理。

  2)危险废物的最终存放位置由管理责任部门指定负责存放位置的管理人员,在存放位置明确标明废物的种类和管理人员的名字。

  3)管理部实施统一监管,管理部定期检查废物存放位置/设施,确保设施完善,符合法定要求。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和整理废物存放位置,避免老鼠、蚊子、蟑螂等害虫繁殖。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恶臭和火灾。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哪些规定?

一、“三化”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1.减量化: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二、全过程的管理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这一原则又形象地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原则,固废环境管理是一项集体活动,废物产生者、承运者、贮存者、处置者和有关过程中的其他操作者都要分担责任。

三、固废分类,优先管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危害特性与方式各有不同,因此,应根据不同废物的危害程度与特性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二节明确规定: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固废产生,运输贮存、综合利用的管理,促进清洁生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固废可能产生和产生的污染环境行为,杜绝工业固废向环境排放。

《固废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明确了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并且明确了建设部门对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任。

对含有特别严重危害性质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控制的优先管理,对其污染防治提出比一般废物的污染防治更为严厉的特别要求和实行特殊控制,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专辟一章,做出严格的特别规定,来体现优先管理的原则。

四、鼓励集中处置的原则

根据国内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验,对固体废物的处置,采取社会化区域性控制的形式,不但可以从整体上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较少地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还利于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集中处置的形式多样,其中主要是建设区域专业性集中处置设施,如医疗垃圾集中焚烧炉及危险废物区域性专业处置场所等。

六、减量化的主要途径?

1.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2,固体废弃物处理通常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等途径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过程。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目标是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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